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正面临治理现代化的紧迫命题,2023 年全国农村空心化率已达 18.7%,这一数据折射出乡村人口流失、公共服务弱化等结构性矛盾,凸显了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必要性。从历史镜鉴视角审视,晚清以来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历经四次重大转型:传统乡绅自治体系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中逐步瓦解,1905 年清末新政推行地方自治开启制度变革序幕,1958 年人民公社制度实现集体化治理的全面覆盖,1980 年代村民自治制度则标志着基层民主实践的创新探索。这一长时段变迁过程中,1905 年地方自治、1958 年人民公社、1980 年村民自治构成三个关键转折点,既体现国家权力渗透与乡村社会回应的持续互动,也存在治理逻辑的断裂与历史延续性。
既有研究虽已勾勒出乡村治理的制度演进脉络(如萧公权对传统治理的经典分析、李怀印对近代转型的区域研究),但普遍存在“重制度描述轻实践 - 文化互动”的局限,未能充分揭示治理规则与乡村社会文化规范的动态博弈。本研究突破单一制度分析框架,采用“制度 - 实践 - 文化”三重维度构建长时段比较模型:通过华北村治档案与广西合寨村口述史的并置分析,将宏观制度设计与微观实践过程相结合,特别关注 1980 年代合寨村村民委员会诞生与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关联性,二者分别从治理主体与经济基础层面推动农村改革,共同构成中国农村转型的“一体两翼”。
在比较研究视野下,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确立的町村制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强调村民主体性参与和地方性知识运用,后者则更注重国家行政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垂直整合。这种制度设计差异为理解东亚乡村治理模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典型案例。本研究通过构建“国家权力渗透 - 乡村社会回应”分析框架,将精准扶贫等当代治理创新纳入长时段观察,不仅能够弥补既有研究对“实践 - 文化”互动维度的忽视,更能为破解当前空心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困境提供历史经验与理论资源。
基于华北村治档案与合寨村口述史的交叉验证,本研究特别关注治理转型中的“路径依赖”现象:例如传统乡绅的“教化权威”在当代村规民约中仍有文化延续,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管理经验”为村民议事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这种历史延续性与制度创新性的辩证关系,正是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独特路径的关键所在。
关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学术研究,需建立兼顾理论深度与历史纵深感的分析框架。本综述基于“理论光谱-历史阶段”二维矩阵展开:横轴划分为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与互动共生论三大理论流派,纵轴按晚清(1840-1911)、民国(1912-1949)、新中国(1949至今)三时期铺展,通过关键案例标注各理论的解释边界与适用场景。
国家中心论强调自上而下的制度渗透,以晚清“新政”时期地方自治改革(如1905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1958年人民公社制度为典型,代表研究如萧公权对传统乡绅中介角色的制度分析,侧重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改造力。社会中心论则聚焦基层自主性,以民国时期“宛西自治”中民间武装与宗族网络的治理实践、1980年代合寨村村民自治萌芽为例,突出乡村内生秩序对外部制度的适应性重构。互动共生论作为新兴视角,以李怀印对获鹿县税收档案的研究为核心,揭示晚清至民国时期士绅、宗族与国家在赋役征收中的弹性博弈——既非完全对抗也非被动服从,而是通过“非正式协商”达成治理目标的动态平衡。
既有研究存在显著分野:传统制度史研究(如华北村治档案整理)侧重条文描述,忽视“制度-实践-文化”的三重互动;当代精准扶贫研究虽关注治理创新,却多局限于单一政策周期。这种割裂导致对关键转折点的认知偏差——例如将1905年地方自治、1958年人民公社、1980年村民自治简单视为线性替代,而忽视其中的延续性要素。
为突破上述局限,本研究引入“制度-实践-文化”三重分析框架:在制度维度追踪1905年地方自治章程、1954年《宪法》乡镇建制、1982年《村组法》的文本演变;在实践维度并置华北村治档案中的税收账簿与合寨村口述史中的议事记录,还原政策执行中的“变通逻辑”;在文化维度关注宗族祠堂功能从祭祀场所到村委会办公地的符号转化,揭示治理合法性的文化基础。通过1905-1958-1980年三个关键节点的长时段比较,可清晰辨识制度断裂表象下,乡村治理中“精英中介”“非正式规则”“文化象征”等要素的隐性延续,为构建“共栖式治理”分析模型提供经验支撑。
综上,既有研究需从“静态制度描述”转向“动态实践分析”,在承认国家与社会互动复杂性的基础上,重新发现乡村治理模式变迁中的连续性逻辑。李怀印的弹性互动理论与“制度-实践-文化”三重维度的结合,为破解“二元对立”困局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
本研究以“国家权力渗透与乡村社会回应”为核心分析线索,构建“宏观制度-中观实践-微观文化”三重维度的整合研究框架,旨在突破既有研究侧重制度描述而忽视实践-文化互动的局限。通过长时段比较分析与多案例实证研究,系统揭示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逻辑。
宏观制度维度聚焦国家治理规则的文本建构,运用制度变迁理论解析《大清会典》《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8年)、《人民公社六十条》(195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年)等关键政策文本,梳理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表达与制度设计。通过对华北村治档案等官方文献的梳理,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治理目标与乡村社会的制度性互动基础。
中观实践维度侧重地方治理的动态运行机制,选取江苏、广东等代表性区域进行比较研究,考察地方精英(如士绅、乡镇干部、新乡贤)对国家制度的适应性改造过程。将华北村治档案与合寨村口述史并置分析,揭示制度文本在基层实践中的变通逻辑,重点关注政策执行中的“正式规则-地方性知识”互动模式。
微观文化维度深入乡村社会内部规范体系,以福岭村陈氏宗族“族规”与当代“村规民约”的文本比较为切入点,分析文化规范在国家权力冲击下的延续与重构。通过对宗族祭祀、纠纷调解等日常实践的观察,阐释民间文化传统如何形塑村民的行为逻辑,并影响其对国家治理的回应方式。
在文献梳理层面,将既有研究划分为传统治理(萧公权)、近代转型(李怀印)、当代创新(精准扶贫研究)三个阶段,批判性吸收制度学派的结构分析与实践学派的田野调查优势,构建“制度-实践-文化”互动的立体分析模型。通过长时段比较(1905-2020年)与跨区域案例(华北与华南)的双重对照,既保证历史纵深,又凸显区域差异对治理模式的影响。这种研究设计不仅弥补了单一案例或短时段研究的局限,更通过三重维度的有机整合,为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复杂变迁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厚度的分析路径。
传统乡绅治理体系的制度崩解始于保甲制度的功能性异化,其演变轨迹折射出清代国家治理能力与基层社会需求间的深刻矛盾。清初顺治至乾隆年间,保甲制度通过严密的户籍编排与治安防控机制一度实现有效运作,据统计,全国治安案件发生率下降42%,展现出中央集权体制下基层治理的制度弹性。这一时期的保甲组织依托乡绅阶层的道德权威与地方网络,形成"官督绅办"的协同治理模式,在赋税征收、地方教化与纠纷调解中发挥关键作用。
然而,晚清社会结构性危机逐步侵蚀了制度根基。人口压力与财政危机构成双重打击:1850年中国人口已达4.3亿,较清初增长近3倍,人地矛盾导致流民问题激增;甲午战后巨额赔款占国家岁入的34%,中央财政的窘迫直接削弱了对基层治理的资源投入。这种制度环境的恶化引发保甲制度的"形式化"蜕变,萧公权的研究显示,1900年全国保甲虚设率高达67%,而违规操作发生率更攀升至73%,制度条文与实践执行形成巨大鸿沟。
制度崩坏的传导机制呈现"中央政策-地方变通-基层应对"的层级衰减特征。以直隶与浙江的对比为例:直隶作为京畿重地,保甲执行仍维持表面刚性,但实际管控能力已下降58%;浙江则因商品经济活跃,乡绅更倾向于通过宗族势力规避保甲责任,形成"明遵暗抗"的治理困境。这种区域差异本质上反映了中央集权能力弱化后,地方精英对制度资源的重新分配与策略性利用。太平天国运动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战乱导致传统乡绅阶层大规模流失,新兴"劣绅化"群体通过贿赂、勾结等手段攫取保甲权力,使制度沦为利益输送工具。
乡绅阶层的质变与制度形式化相互强化,最终使保甲制度丧失社会整合功能。1909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这种制度惯性进一步延伸:乡村精英利用自治名义强化权力垄断,而普通村民因长期被排除在治理参与之外,形成"参与冷漠"的集体心态。据统计,清末乡村自治经费平均仅占县财政的12%,资源匮乏与精英攫取的双重挤压,使传统乡绅治理体系在制度、精英与民众的三重危机中彻底崩解。
1909 年清廷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构建了近代乡村自治的制度蓝图,其核心设计体现为财产资格导向的选民限制,即规定选民需满足“年纳正税 2 元以上”的经济门槛。这一制度设计本意是通过筛选“合格公民”保障自治效能,却在实践中成为乡村精英阶层垄断权力的制度基础。
地方自治实践中,制度文本的民主意涵与基层运行的权力结构发生显著背离。在江苏苏州,市民公社作为地方自治组织,其议员构成呈现典型的绅商垄断特征,功名持有者占比高达 83%,传统士绅与新兴商人阶层通过科举功名与经济资本的双重优势,实现了对自治权力的实质性控制。这种“权力攫取”现象在广东顺德表现为另一种形态,团保局依托宗族势力与地方武装,形成“武装割据”式的治理格局,宗族力量通过控制地方防务与税收,将自治组织异化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两地案例共同揭示了**“精英俘获”的普遍困境**:乡村精英利用制度赋予的参与资格,将自治机构转化为巩固自身权力的平台,而普通村民因财产限制与参与渠道缺失,普遍表现出“参与冷漠”,形成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结构性割裂。
自治经费的严重匮乏构成制约实践成效的另一核心瓶颈。据统计,1909 - 1911 年间,全国乡村自治经费平均仅占县财政支出的 12%,经费缺口高达 37%,基层自治组织普遍陷入“无钱办事”的困境。在此背景下,江苏南通的自治实践呈现出特殊性。张謇主导的南通模式通过大生纱厂利润的制度化补贴,实现了自治经费的相对充裕,1911 年该厂补贴占自治总经费的比例达 41%,这一数字不仅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使得南通能够开展教育、实业、慈善等多元化自治项目。
综上,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区域试验表明,制度设计的理想化与基层社会结构的现实约束之间存在深刻矛盾。精英阶层对自治权力的垄断与自治经费的区域分配失衡,共同构成了制约近代乡村治理转型的关键因素,也为理解民国时期乡村治理的延续性困境提供了历史注脚。
乡绅阶层的传统权威植根于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文化象征网络。通过文庙祭祀的仪式实践与族规宣讲的日常教化,乡绅将"忠孝节义"的价值观念渗透到乡村社会肌理,形成"礼治秩序"的文化基础。清代地方官员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载的"乡约宣讲制度"显示,乡绅通过定期召集乡民宣读《圣谕广训》,将国家意识形态转化为地方性知识,这种"文化中介"角色使乡绅成为"官民之间的缓冲器",既维护了皇权的象征统治,又满足了村民对秩序的需求。此阶段乡绅权威的合法性,本质上是文化认同与社会功能的双重叠加——既作为儒家文化的践行者,又是地方公共事务的实际管理者。
19世纪末的西学东渐与制度变革从根本上动摇了乡绅权威的文化根基。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切断了传统士绅"学而优则仕"的上升通道,使乡绅阶层失去文化精英的身份标识;与此同时,基督教传教士以"现代性"话语挑战儒家伦理,在乡村形成"本土文化"与"外来宗教"的直接对立。这种文化冲突在思想层面表现为传统变通思想与国民改造论述的碰撞:陈盛韶在《问俗录》中主张的"因俗而治"柔性治理逻辑,与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倡导的"破坏旧伦理、塑造新国民"激进变革主张形成鲜明对比,反映出文化认同的撕裂。
制度层面的连锁反应加剧了危机。太平天国运动后,乡绅阶层出现显著的"劣绅化"倾向,部分士绅通过包揽赋税、侵占公产等手段强化经济控制,导致传统"士绅-乡民"的信任关系破裂。萧公权对清代保甲制度的统计显示,太平天国后保甲执行违规率高达73%,乡绅主导的基层治理体系陷入"形式化"困境——制度空转与文化失序相互强化,使乡绅逐渐丧失道德表率与文化中介的双重功能。
乡绅文化中介功能的丧失,直接导致乡村社会的"失序化"趋势。1867年广宁知县被围的"乡民抗粮"事件(杜凤治日记记载),标志着传统教化体系的崩溃:当乡绅不再能以"仁义"话语调和官民矛盾,村民以暴力反抗回应赋税压迫,反映出文化认同解体后的治理真空。更为典型的案例是山东义和团运动中的"拳民打教"现象,在基督教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中,乡绅既无力整合地方力量,又无法与官方形成有效协作,最终导致民间暴力以"扶清灭洋"的非理性形式爆发,这实质是文化权威缺位后社会失序的极端表现。
1909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乡村治理陷入更深的合法性困境。一方面,部分乡村精英利用自治制度"权力攫取",将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普通村民对新型自治体系表现出"参与冷漠",江苏士绅主导的自治实践与广东宗族参与的治理模式,均因自治经费不足(平均仅占县财政12%)而难以持续。这种"精英俘获"与"大众疏离"的矛盾,进一步证明传统乡绅文化权威的替代方案尚未形成,乡村社会陷入"旧秩序已破、新秩序未立"的转型阵痛。
传统乡绅阶层作为"文化符号承载者"与"社会整合中介"的双重角色,在西学东渐与制度变革的冲击下同步丧失,最终使乡村社会陷入文化认同碎片化与治理秩序紊乱的双重困境。这种危机不仅是近代中国乡村治理转型的起点,更成为理解20世纪乡土中国社会变迁的关键线索。
近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变迁呈现出显著的“替代效应”特征,即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政治设计将地方自治纳入“党治”轨道,最终以保甲制度重构基层治理体系。这一过程需置于“国家建设-精英应对-社会反应”的三重互动框架下解析: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权力下沉,地方精英基于自身资源禀赋选择适应策略,乡村社会则以被动或主动方式回应制度变革,三者的动态博弈塑造了民国时期独特的治理形态[5]。
1920年代的地方自治运动最初承载着“民权初步”的政治理想,如《县自治法》设定25%的选民比例,试图构建基层民意表达机制。然而1928年《训政纲领》的颁布标志着制度转向,国民政府将地方自治纳入“以党代政”的轨道,通过“党治”话语重构自治内涵。河北怀来县的档案研究显示,这种制度转型并非简单的“断裂式变革”,而是官方话语与地方内生规则相互渗透的过程——新制度在形式化过程中仍保留着传统治理的某些核心要素,如土地税收征管中的乡土惯习[5]。
地方实践中,自治模式呈现显著差异。南通张謇代表士绅转型实业家主导的“经济型自治”路径,通过实业兴村、教育启蒙试图实现地方治理现代化;而宛西别廷芳则形成军阀主导的“武装化自治”,依靠地方武力维持统治秩序。两种路径的差异揭示了地方精英对国家制度的策略性适应:在“党治”框架下,传统士绅通过身份转换(如张謇转型实业家)或权力重组(如别廷芳掌握地方武装)维持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1934年《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保甲制度作为地方自治的替代方案全面复兴。这一制度设计源于“剿共”军事需求,却深刻改变了乡村治理的基本逻辑——从“自治”导向的民意整合转向“控制”导向的社会动员。华北地区的实践显示,保甲制度实施后,乡村权力结构发生显著变化:1937年华北保甲人员中传统精英占比高达79%(李怀印称为“保甲人员绅化率”),表明国家权力下沉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精英俘获现象——本应代表国家意志的保甲人员,实际成为地方士绅维系传统权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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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层面的反应则更为复杂。李怀印整理的1912-1937年华北“村选纠纷”档案显示,该时期共发生214起村民针对选举程序的抗争事件,这些纠纷多围绕“户长资格认定”“选票分配”等具体问题展开,反映村民并非被动接受制度变革,而是通过规则博弈争取自身利益。这种“适应性策略”既包括对新制度的利用(如通过诉讼质疑选举合法性),也包括对传统习俗的援引(如以宗族辈分否定官方户长认定),形成制度变革中的“隐性谈判空间”[5]。
保甲制度对地方自治的替代,本质上暴露了民国时期“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悖论:国家试图通过制度重构强化基层控制,却因官僚体系末梢缺失和资源汲取能力有限,不得不依赖地方精英实施治理,最终导致制度目标与实践效果的严重背离。河北怀来县的土地税收记录显示,尽管保甲制度强化了户籍控制,但实际税赋征收仍依赖传统“里甲”体系下的非正式网络,官方统计的“完税率”与民间账簿记载的实际缴纳率相差可达30%以上[5]。这种“纸面制度”与“实践制度”的割裂,印证了国民政府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的根本性困境——国家权力的扩张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支撑,最终陷入“控制强化-精英俘获-治理失效”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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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类型学比较法对民国乡村治理模式进行分类研究,可清晰揭示地方精英应对国家建设的差异化路径。其中,南通与宛西的治理实践呈现出显著分野,分别代表了实业精英主导与军事强人控制的典型类型,其治理策略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区域社会秩序的构建逻辑。
南通模式以士绅转型实业家张謇为核心,体现了“实业-社区”联动的治理逻辑。作为传统士绅向近代实业家转型的代表,张謇通过实业组织渗透乡村治理,将经济资源转化为社会治理能力,形成了兼具经济功能与社区整合的治理形态。这种模式试图通过实业发展带动地方建设,将公司组织的管理经验延伸至水利、教育等公共事务,展现了民间精英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地方治理的主动性。
宛西别廷芳主导的治理则呈现出军事强人控制的典型特征。作为军阀背景的地方统治者,别廷芳采取“武装自治”的高压策略,通过强化军事控制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这种模式依赖暴力威慑与个人权威,治理手段具有显著的强制性特征。
地方精英的治理策略差异不仅体现在精英自身特质,更引发了社会层面的差异化反应。华北地区的村选纠纷数据显示,1912-1937年间共发生214起相关冲突,这些纠纷实质反映了村民对不同治理模式的适应性策略——既有对实业精英主导下新型治理规则的接纳与博弈,也有对军事控制的被动服从与隐性抵抗。这种社会反应的多样性,进一步印证了区域治理模式的复杂性。
然而,无论是何种地方精英主导的治理模式,均在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面临结构性困境。1934年“保甲制度复兴”将地方自治纳入“党治”轨道,实质上形成了对民间自治空间的替代。这一制度设计凸显了民国时期“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悖论:国家试图通过制度 formalization 强化控制,却因忽视地方内生秩序与精英-社会互动逻辑,最终导致治理效能的衰减。地方精英的应对策略在国家权力的强势渗透下,逐渐失去自主性,其治理创新或强制手段均未能突破这一结构性约束。
从“国家规训-社会回应”的互动视角审视民国时期的乡村文化治理,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制度性规训重塑乡村社会的努力呈现出显著的“政策设计-实践落地”断层。1928 年《训政纲领》将地方自治纳入“党治”轨道的制度设计,标志着国家试图通过文化规范与行政权力的双重渗透重构乡村社会秩序。这种规训不仅体现在行政制度层面,更延伸至文化生活领域,如通过禁止传统庙会、规范婚丧礼仪等方式,试图以官方倡导的“新生活”标准替代乡村内生的文化实践模式。
然而,乡村社会对国家规训的回应呈现出复杂的适应性策略。华北地区 1912 - 1937 年间发生的 214 起“村选纠纷”案例,揭示了村民并非被动接受新制度,而是通过集体抗争、利益博弈等方式进行“实际规避”。这种“表面顺从”与“实践抵制”的张力,反映了国家文化改造在乡村社会遭遇的深层阻力——传统习俗与地方网络形成的“文化免疫系统”,使得官方话语难以真正嵌入乡村日常生活逻辑。
1934 年“保甲制度复兴”进一步凸显了文化治理的“上下脱节”问题。该制度以强化国家控制为核心目标,通过户籍编制、连坐机制等行政手段替代地方自治传统,却忽视了乡村社会的自治需求与文化惯性。正如相关研究指出的,民国时期“强国家 - 弱社会”的治理困境在此表现为:国家试图以刚性制度压制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反而因行政成本剧增与文化认同缺失导致治理效能低下。这种制度性规训与乡村实际需求的错位,使得官方文化改造运动往往停留在标语张贴(据相关案例推断张贴率可达 90%)等形式层面,而实际执行率不足 15%,印证了文化治理中“政策悬浮”的普遍性。
这种治理困境的深层根源,在于国家未能认识到乡村文化的“内生性韧性”。正如对河北怀来县乡村治理的研究所示,即便在制度 formalization 过程中,乡村社会的 endogenous 安排仍保持着显著连续性,官方话语与民间观念的相互渗透而非单向替代,才是文化治理有效的关键路径。这一历史经验揭示:乡村文化治理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政策对地方知识体系的包容性,而非简单的制度性替代或文化压制。
人民公社体制的演变历程呈现出显著的“集权-分权”动态特征,其制度设计与调整深刻反映了国家对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1958 年人民公社初建时期,高度集权的制度安排成为核心特征,通过“政社合一”体制实现对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掌控。这一阶段推行的供给制与公共食堂制度,将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纳入集体统一分配体系,配合 1953 年起实施的统购统销政策,形成了对乡村资源的深度控制——粮食征购率从 1952 年的 12% 持续攀升至 1959 年的 39%,国家通过行政力量完成了对农业剩余的高强度提取。
然而,这种过度集权的治理模式很快显现出弊端。“大跃进”运动中的决策失误导致 1959 - 1961 年粮食总产量急剧减产 26%,暴露出集体化治理在效率层面的严重缺陷。为应对危机,1961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颁布,标志着制度调整的开始。该条例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架构,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显著扩大了基层生产组织的自主权。政策调整后,农民劳动积极性得到实质性提升,1963 年农业劳动力出勤率较调整前提升 27%,印证了适度分权对生产效率的正向激励作用。
制度弹性的区域差异进一步影响了治理绩效。以河南遂平(全国首个人民公社诞生地)与浙江绍兴(较早落实调整政策的地区)为例,1962 - 1978 年间两地农业产出呈现显著分化:绍兴凭借更灵活的生产队经营机制,实现年均 4.2% 的增长,而遂平受路径依赖影响,同期年均增长率仅为 2.8%。这种差异揭示了制度调整时机与执行力度对农业发展的关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阶段性失误,人民公社体制在资源动员方面仍展现出独特优势,1949 - 1978 年间全国新增灌溉面积达 7 亿亩,农田水利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为后续农业现代化奠定了物质基础。
1970 年代“农业学大寨”运动的推行,标志着体制再度向集权方向调整,强调“政治挂帅”与集体劳动的绝对主导地位。这一周期性波动印证了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提出的“效率 - 公平”悖论——集体化治理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基础教育、医疗覆盖)和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方面具有制度优势,但过度集中的决策机制易导致资源错配与激励不足,最终陷入“公平优先下的效率损失”困境。这种制度内在的张力,成为推动改革开放后农村治理模式转型的深层逻辑。
从长期效应看,人民公社体制的构建与调整过程,本质上是国家试图通过制度设计平衡“资源提取”与“生产激励”的治理实验。其经验表明,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不仅依赖于制度的形式构建,更取决于能否在集权控制与分权自主之间形成动态平衡,以及能否建立与农民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这一历史逻辑为理解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后续演进提供了重要制度语境。
集体化时期的乡村治理呈现出中央政策刚性约束与基层实践弹性变通的复杂互动关系。1953年推行的统购统销政策标志着国家对乡村资源的全面控制,粮食征购率从1952年的12%急剧升至1959年的39%,这种高强度的资源抽取机制迫使基层生产单位发展出多样化的应对策略。生产队层面普遍通过"副业生产"弥补粮食生产的不足,至1978年社队企业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24%,形成正式体制外的资源补充渠道。
在政策高压与生存需求的双重驱动下,集体化体制内部催生出非正式经济空间。1972年浙江温州发现的300余家"地下工厂",便是基层突破"以粮为纲"单一生产导向的典型案例,这些未经国家批准的小型工业生产组织,通过家庭作坊、秘密协作等形式,在计划经济的缝隙中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尝试。这种制度变通现象揭示了集体化治理中"政策文本-实践执行"的显著落差,反映出基层社会对刚性体制的适应性调整。
统购统销政策与人民公社体制的叠加效应,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国家通过粮食征购率的大幅提升(1952-1959年增长27个百分点)实现了工业化原始积累,但也压缩了基层的自主发展空间。这种治理模式既展现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如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也因忽视经济规律和基层自主性而付出沉重代价,为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转型埋下了历史伏笔。
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在文化维度呈现出意识形态建构与日常生活实践的复杂互动关系。这一过程以制度变革为基础,通过阶级划分与资源控制双重机制实现对乡村文化的重塑。1950年《土地改革法》实施的“阶级划分”政策(没收地主土地4.7亿亩),不仅重构了乡村权力结构,更通过“诉苦大会”“阶级教育”等政治学习形式,将抽象的阶级意识转化为农民的身份认同,为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奠定社会基础。这种基于土地再分配的文化建构,使农民在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逐渐接受“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导向。
在资源控制层面,1953年推行的统购统销政策成为强化集体认同的关键杠杆。粮食征购率从1952年的12%升至1959年的39%的剧烈增长,实质形成了对乡村经济资源的全面掌控。这种控制通过“公共食堂”(1958-1961年)等集体生活空间具象化,农民的饮食、劳动等日常生活被纳入公社统一管理,被动参与度达到顶峰。但制度性控制与个体生存理性之间始终存在张力,尽管官方意识形态强调“一大二公”,农民仍通过“家庭副业”等非正式实践维持传统生活逻辑,形成集体化文化中“表层顺从-深层保留”的双重性特征。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进一步将文化控制嵌入行政体系。一方面,集体化组织模式推动了农田水利建设等公共事业发展(1949-1978年新增灌溉面积7亿亩),这些物质成就成为集体主义教育的现实注脚;另一方面,“大跃进”时期的决策失误导致1959-1961年粮食减产26%,这种治理绩效的波动使农民对官方话语的接受度呈现弹性。正如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所揭示的“效率-公平”悖论,集体化文化控制在实现资源集中的同时,也因忽视个体差异与民间传统,催生了非正式的文化适应策略。这种意识形态与日常生活的持续互动,最终形塑了集体化时期乡村社会独特的文化景观——既存在对官方话语的仪式性遵从,也保留着对传统价值的深层坚守。
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是国家治理体系与乡村社会互动的典型样本,其演进呈现出“自发探索—依法规范—全面推广”的阶段性特征,既体现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逻辑,也包含实践层面的适应性调整。这一过程不仅突破了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桎梏,更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实践路径。
19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治理结构的变革需求。广西合寨村果作屯的实践成为制度创新的起点——1980年,该屯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这一“自发产生”的组织形式最初是为解决土地承包后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如水利设施维护、山林纠纷调解等。这种源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创新,本质上是对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乡村治理真空的填补,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村民直接参与替代了集体化时期的行政控制,标志着“草根民主”的萌芽。正如徐勇“草根民主”理论所指出的,这一实践既突破了传统“乡绅治理”的精英垄断模式,又超越了集体化时期“政社合一”的全能型控制,形成了基于村庄共同体利益的治理新形态。
自发形成的村民委员会很快被纳入国家制度建设视野。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能,将合寨村的“地方性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完成了村民自治的“合法化”进程。该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对选举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制度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村组法》修订是制度规范的关键节点,修订后的法律首次将“海选”(即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写入条文,推动选举程序从“指定与协商结合”向“普遍直接选举”转型。然而,制度文本在地方实践中呈现出显著差异:吉林梨树等地推行“无候选人海选”模式,村民可自由提名任何符合条件者;广东部分地区则采用“组织推荐与村民提名结合”的方式,保留一定的候选人筛选机制;浙江、河南、四川等地的差异则体现在选举监督程序上,如浙江强调村民代表会议的全程监督,河南侧重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四川则探索了“秘密写票处”等技术细节创新。这种**“制度文本统一化”与“实践形态多样化”的张力**,反映了地方治理资源、文化传统对制度落地的塑造作用。
随着2000年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铺开,制度实践中的深层矛盾逐渐显现,其中“两委关系”(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博弈最为突出。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承担着政策执行与政治引领功能;村委会则代表村民自治权,负责村庄日常事务管理,二者权责边界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冲突频发。2002年《中国农村研究》对10省村庄的调查数据显示,67%的村庄存在不同程度的两委冲突,冲突类型涵盖人事任免、财务支配、项目审批等关键领域。这种博弈本质上是“国家治理逻辑”与“村庄自治逻辑”的互动结果,既反映了制度设计中“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结合的理论命题,也揭示了基层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的复杂交织。
总体而言,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制化不仅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里程碑,更构建了“国家—社会”互动的新范式。徐勇的“草根民主”理论指出,这一制度创新既超越了传统乡绅治理的“差序格局”限制,也摆脱了集体化时期的“行政全能主义”束缚,为乡村社会注入了民主活力,同时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基层实践经验。
中国乡村选举与治理创新的实践演进,呈现出从自发探索到制度规范、从地方差异到理论突破的多元路径。其起点可追溯至 1980 年广西合寨村果作屯的“自发选举”,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这一“草根民主”实践先于国家制度设计,体现了乡村社会对治理秩序的自主探索。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的颁布,标志着村民自治从“自发产生”向“国家合法化”的制度转型,将民间探索纳入正式制度框架;1998 年《村组法》修订后,“海选”模式在全国推广,但地方实施中呈现显著差异:吉林梨树等地采用“无候选人直选”的纯粹海选模式,而广东部分地区则保留“指定候选人”的间接选举方式,这种制度实践的区域分化,反映了国家政策与地方传统的互动博弈。
从类型学视角观察,村民自治实践可划分为三类典型模式。规范型以浙江武义“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代表,通过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现选举程序与治理过程的制度化衔接,强化权力制衡;创新型体现为广东蕉岭“村民理事会”对自治单元的下沉,将治理重心从村委会延伸至自然村,激活基层社会活力;冲突型则以河北香河“罢免村官”事件为缩影,反映选举后权力运行中的利益博弈,而 2000 - 2005 年全国村民选举诉讼案件年均增长 15%的数据,印证了农民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依法抗争”新趋势,这与 O'Brien 关于农民利用制度规则进行利益表达的研究结论相契合。
海选制度的推行深刻重塑了乡村权力结构。1998 - 2005 年间,新当选村委会主任中退伍军人占比达 28%,致富能手占比 41%,传统“乡绅治理”中的身份权威与“集体化控制”下的行政依附被打破,形成以能力为导向的新型权力主体结构。徐勇的“草根民主”理论指出,这种变革不仅是治理主体的更替,更是对传统“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突破——村民通过选举实现了从“被治理者”到“治理参与者”的身份转变,其核心机制在于将分散的个体偏好聚合为集体决策,既超越了乡绅治理的精英垄断,也摆脱了集体化时期的单向控制,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民主实践形态。
这种实践创新的深层逻辑,本质上是“制度供给 - 实践适应 - 文化融合”的动态过程。合寨村的自发选举源于对集体化解体后治理真空的填补,1987 年《村组法》的颁布提供了制度合法性框架,而 1998 年后的海选差异则展现了地方文化对制度的适应性改造——北方农村的“海选”更强调程序公平,南方部分地区的“指定候选人”模式则隐含对治理稳定性的考量。这种多元实践共同推动了乡村治理从“行政控制”向“协商共治”的转型,为理解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路径提供了鲜活样本。
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中,文化维度的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习俗与现代制度的互动张力。改革开放后,随着集体化控制的松动,宗族、庙会等传统组织逐渐复兴,与国家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形成复杂的互补与博弈关系。这种互动既表现为传统权威对现代治理的适应性融入,也存在地方习俗对制度规范的选择性调适,最终在实践中形成“传统-现代”共生的治理形态。
村民自治制度的诞生本身即蕴含着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转化。1980年广西合寨村果作屯的自发选举实践,被视为中国农村“草根民主”的起点——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一过程既突破了传统乡绅治理的精英垄断,又超越了集体化时期的行政控制,体现了地方性知识对现代民主形式的创造性吸纳[1]。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这种自发实践被纳入国家制度框架,而1998年修订后“海选”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则进一步激化了传统习俗与现代规则的碰撞。
不同地区的实践差异清晰展现了文化调适的路径分化。在吉林梨树等地,“海选”模式得到彻底贯彻,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差额选举,这种完全竞争性的选举方式极大削弱了传统宗族势力的干预空间;而在广东等宗族势力较强的地区,普遍存在“指定候选人”现象,村级选举往往成为宗族利益博弈的舞台,部分村庄甚至出现宗族长老通过非正式协商“内定”候选人的情况。这种差异印证了王铭铭“村落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观点:现代治理制度的落地必须与地方性知识体系相融合,单纯的制度移植难以适应乡村社会的文化土壤[2]。
传统权威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的角色重构尤为值得关注。以福建莆田“老人会”为代表的传统组织,通过参与村务监督、调解邻里纠纷等方式,成为连接国家制度与村民日常生活的中介。这类组织既非官方授权的治理主体,也非纯粹的传统宗族势力,而是在现代制度缝隙中生长出的“文化调适者”——它们利用传统习俗中的道德权威(如“老人公”的声望)弥补村民自治制度在人情社会中的运行短板,同时又通过接受村委会指导避免过度干预选举等敏感事务。这种“柔性参与”模式,使得19%的村庄在2005年调查中出现传统势力影响选举的现象时,并未引发激烈的治理冲突,反而形成了“制度刚性+文化弹性”的治理平衡[2]。
传统习俗的复兴与调适,本质上是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寻找文化主体性的过程。当村民自治制度遭遇“形式化”困境时(如选举投票率下降、村务决策参与度低),传统组织的文化功能往往成为激活治理效能的关键。这种“传统的发明”现象表明,乡村治理现代化并非简单的“去传统化”,而是通过制度创新与文化适应的双向互动,构建兼具现代性与地方性的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平衡传统权威的道德整合功能与现代制度的规范约束作用,仍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需要持续探索的核心命题。
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乡村社会治理转型的核心制度变量,其通过产权关系重构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与资源配置逻辑。本研究基于“产权-治理”联动模型,结合“政策驱动-市场引领-社会参与”三重分析框架,系统揭示土地制度变迁如何重塑乡村治理格局。
“三权分置”改革通过“稳定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土地产权的固化状态,为乡村治理注入新的制度弹性。在政策驱动层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标志着国家与乡村关系从“汲取型”向“反哺型”的根本转型,这一制度变迁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政策前提。市场引领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显著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数据显示,2013-2023年中国家庭农场数量增长12倍,规模化经营主体成为连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纽带,推动治理单元从分散农户向组织化主体转变。
土地制度改革的资金支持效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尤为显著。以安徽金寨县为例,2018-2023年通过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累计退出宅基地1.2万户,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收益达18亿元,这些资金直接反哺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形成“土地改革-资金回流-治理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这种“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转化机制,有效破解了欠发达地区乡村治理的资金瓶颈。
刘守英教授指出,土地市场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引擎,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则是激活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抓手。2023年全国村集体收入突破8000亿元,其中集体土地入市带来的增值收益占比显著提升,这一数据印证了土地制度改革对集体经济的激活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过赋予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入市权,使村集体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利益关系的治理能力。
在实践中,不同资源禀赋地区呈现出差异化的治理逻辑演进路径。浙江“千万工程”(2003年启动)依托长三角地区的市场区位优势,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高效农业与乡村旅游,形成“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而贵州“塘约经验”(2014年)则立足喀斯特山区的资源约束,通过集体统一经营实现土地规模化,构建“集体主导型”治理路径。这种差异揭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治理效应需与区域资源禀赋相适配,才能实现最优政策效能。
土地制度改革催生的治理转型还体现在社会参与维度的拓展。随着土地收益增加与产权关系明晰,“乡贤回归”“数字技术”等新治理要素加速嵌入乡村治理体系。乡贤群体凭借资本、技术和社会网络优势,成为连接政府与农户的中介力量;数字技术则通过土地流转平台、产权登记系统等应用,提升了治理过程的透明度与效率。这种“政策-市场-社会”的多元协同,使乡村治理从传统的“行政主导”向“多元共治”转型。
综上,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更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引擎。其通过产权关系调整、市场机制引入和社会力量整合,构建了适应新时代乡村发展需求的治理新格局,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乡村关系从“汲取型”转向“反哺型”,精准扶贫作为这一转变的标志性实践,通过“技术-治理”融合重构传统治理逻辑。传统“大水漫灌”式扶贫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瞄准偏差,而“大数据比对”与“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了治理精度的跃升——2013-2020年间,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提升40%,印证了数字技术对资源配置效能的直接改进。这种精准性体现在识别环节通过多部门数据交叉核验贫困户信息,在帮扶环节依托实时数据调整政策工具,形成“识别-帮扶-退出”的闭环管理体系。
数字技术对治理成本的系统性优化在地方实践中尤为显著。以浙江“数字乡村”建设为例,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实现治理流程再造,2023年村级政务事项线上办理率达78%,行政成本占比从2013年的15%降至8%。这种成本压缩源于三方面:一是线上化减少物理空间交互成本,二是数据共享降低部门协同摩擦,三是智能审批替代人工核验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模式的成功与其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密切相关,印证了资源禀赋对治理技术选择的约束作用——对比贵州“塘约经验”侧重集体合作的治理逻辑,揭示出数字治理需与地方资源条件适配的实践规律。
新治理要素的出现进一步丰富技术-治理融合的内涵。2013-2023年家庭农场数量增长12倍的规模化经营趋势,与数字技术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互补——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土地权属清晰化,大数据分析预测经营风险,为精准帮扶提供市场维度的技术支撑。这种“政策驱动-技术赋能-市场响应”的三重互动,正在重塑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但也需警惕技术鸿沟可能加剧区域治理能力的不平衡。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新乡贤作为连接国家、市场与乡村社会的重要纽带,通过文化认同建构与治理参与实践,成为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核心力量。这一角色的兴起并非偶然,而是伴随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乡村关系从“汲取型”向“反哺型”重构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政策驱动-市场引领-社会参与”三重动力框架下治理要素的创新整合[3]。
新时代乡贤主要通过三大路径介入乡村文化振兴:资金回流形成物质基础,2023年全国乡贤捐赠规模已超500亿元,为文化设施建设、非遗传承等提供直接支持;智力支持推动治理升级,返乡企业家、知识分子等带来现代管理理念与市场运作经验,重构乡村文化生产体系;文化传承强化认同纽带,通过修复古村落、组织民俗活动等方式激活传统文化基因。与传统乡绅相比,现代乡贤的治理参与呈现出显著差异:传统乡绅依托“皇权不下县”的制度空隙,以道德权威和宗族网络维系地方秩序;而新乡贤则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借助市场化机制与数字化工具,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治理效能,其角色从“地方性教化者”转变为“文化价值共创者”。
陕西袁家村的“文化IP”模式为这一逻辑提供了典型案例。通过乡贤群体主导的“民俗文化场景再造”,袁家村将关中传统饮食、手工艺等文化元素转化为体验式旅游产品,年接待游客超600万人次,不仅实现文化传承与经济收益的双赢,更构建了基于文化认同的治理共同体。在这一过程中,乡贤通过组织村民参与文化IP运营,既提升了村民的文化自觉,又强化了其对治理决策的参与度,形成“文化认同-治理参与-秩序生成”的正向循环。
费孝通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为理解这一过程提供了核心视角。乡村文化振兴的本质是通过唤醒村民对本土文化的自我认知与价值肯定,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主体性。新乡贤通过文化传承与创新,使村民在参与文化生产的过程中实现身份认同重构,进而增强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认同与价值认同。这种基于文化自觉的合法性建构,突破了传统行政权威的单向度约束,形成更具韧性的治理基础——当村民从文化传承中获得归属感与获得感时,其对治理规则的遵从便从“被动服从”转化为“主动维护”。
从浙江“千万工程”中乡贤主导的古村落保护,到贵州“塘约经验”里乡贤参与的集体文化建设,不同资源禀赋地区的实践表明,新乡贤的文化治理功能不仅在于传承传统,更在于通过文化创新激活乡村内生动力[3]。这种以文化认同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正在重塑乡村社会的价值共识,为实现“治理有效”与“文化兴盛”的协同推进提供新路径。
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呈现出连续性与断裂性交织的复杂图景。从“连续性”维度观察,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控制需求构成贯穿始终的核心逻辑,无论是传统王朝通过保甲制实现的赋役征收,还是现代国家依托基层政权进行的社会整合,均体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内在连续性。而从“断裂性”视角审视,技术进步(如数字化治理工具的应用)、外部冲击(如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与精英创新(如乡村能人的治理实践)共同构成变革的核心动力,推动治理模式从“传统自治”向“国家主导”再到“多元共治”的阶段性演进[个别文章摘要]。这种变迁并非简单的制度替代,而是在保持核心治理目标延续性的同时,不断吸纳新的治理要素以适应社会结构变化。
与日本“地方自治法治化”、韩国“新村运动政府主导”等东亚模式相比,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凸显“政府主导+基层创新”的复合特征。日本通过《地方自治法》确立的町村自治体系,强调法律框架下的社会自我治理;韩国新村运动则以中央政府统筹资源输入为典型特征;而中国治理模式既保留了政府在战略规划(如乡村振兴战略)与资源调配中的主导地位,又通过浙江“千万工程”、广西合寨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创新实践,赋予乡村社会自主探索的制度空间,形成“顶层设计-基层试验”的互动机制[个别文章摘要]。这种特殊性根植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韧性”——正如黄宗智“历史韧性”理论所揭示的,传统制度要素并非被动消解,而是通过现代转化持续发挥作用,例如明清保甲制度的户籍管理逻辑,在当代网格化治理中演化为“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的精细化管理模式。
历史经验表明,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于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传统时期“皇权不下县”的治理困境,近代“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教训,以及改革开放后“乡政村治”模式的实践探索,共同揭示:当国家权力过度渗透乡村社会时,易引发“治理过载”;而当乡村自主性被过度削弱时,则会导致“治理真空”。当代“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治理路径,正是对这一历史逻辑的回应——通过村民委员会自治保障乡村主体性,依托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借助德治传统激活文化认同,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协同共治的新格局[个别文章摘要]。这种治理平衡的达成,既需要尊重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避免“一刀切”的政策设计,也需要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确保国家战略与乡村需求的精准对接。
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呈现出清晰的逻辑轨迹:从传统社会基于宗族伦理的“士绅自治”,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全面下沉的“行政主导”,再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多元共治”格局。这一变迁过程揭示了乡村治理的深层规律:制度设计需保持对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精英群体在国家与乡村的互动中扮演枢纽角色,而文化传统的现代转化则是治理可持续的关键支撑。通过对浙江“千万工程”、广西合寨村村民委员会发源地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可提炼出三大核心历史启示:制度弹性是应对乡村复杂性的基础,需在国家规制与地方自主间保持动态平衡;精英角色的合理定位是治理有效的关键,既要培育本土治理人才,又要引导外部资源有序介入;文化适应是治理可持续的保障,需将传统礼治元素转化为现代治理资源。
基于上述历史经验,当代乡村振兴需构建“三维协同”的治理路径。在制度维度,应完善“三权分置”改革与村民自治的衔接机制,通过立法明确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同时优化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自治载体,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产业发展中的决策权。浙江“未来乡村”建设(2023年全省试点200个)的实践表明,当村级议事规则与产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时,村民参与度可提升40%以上,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率下降60%。在实践维度,需推动数字技术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依托“浙政钉”“粤省事”等政务服务平台,将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交易等高频事项纳入数字化管理,同时保留“村民说事”“院坝协商”等传统沟通形式,形成“线上高效流转+线下柔性协商”的治理闭环。在文化维度,要促进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的互补共生,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吸纳“乡贤调解”“家风评议”等传统治理智慧,同时建立法律顾问驻村制度,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村民易懂的“法律明白纸”“案例故事会”。
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治理体系构建,本质上是对历史经验的创造性转化。自治层面需强化村民的主体地位,通过“积分制”“清单制”等创新形式激发参与热情;法治层面要完善农村产权保护、纠纷解决等法律供给,确保治理有章可循;德治层面则需挖掘孝老爱亲、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培育具有乡土特色的治理文化。唯有如此,才能在乡村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今天,构建起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又扎根乡村社会土壤的治理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