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主体与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双方基本信息

租赁双方基本信息的准确记载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基础要件,其核心作用在于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同时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划分提供身份依据。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本章节采用分栏结构明确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的身份信息,并严格遵循身份核验标准。

甲方(出租方)信息

甲方信息需根据主体性质区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具体信息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自然人主体:需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能够实际送达法律文书为标准);
  • 法人及其他组织主体:需载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若不一致需特别注明)。

乙方(承租方)信息

乙方信息除承租人本人基本信息外,还需包含所有共同居住人(如有)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实际居住管理及安全责任追溯需求:

  • 承租人主体:需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 共同居住人:如存在2人及以上共同居住情形,应逐一列明所有居住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及与承租人关系(如配偶、子女、室友等),确保居住人员信息完整可查。
**身份核验要求**: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出租人必须严格核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禁止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实践中,建议通过公安机关身份信息核验系统进行真实性验证,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以规避法律风险。

双方信息记载应确保与有效证件内容一致,联系方式需包含至少一种紧急联络方式(如备用手机号或紧急联系人信息),通讯地址需具体到门牌号,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通知送达障碍。信息变更时,双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附身份变更证明文件,作为合同内容的有效组成部分。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作为租赁合同的核心构成要素,需按规范顺序明确房屋标的的核心信息,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具体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

地址与物理状况

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需明确至门牌号,例如“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该地址应与权属证明登记地址一致。房屋物理状况需细化至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建筑面积89.5平方米”)及户型类型(如“两室一厅一卫”),确保承租方对房屋空间格局有清晰认知。

用途与合规声明

房屋用途需明确标注为“居住”,且该用途不得违反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或规划用途。同时,需特别声明“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未单独出租”,以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法规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本合同通过上述声明确保房屋用途符合租赁合规性要求,避免因空间违规出租导致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风险。

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方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证明出租权利合法,具体应列明文件名称及编号,例如“不动产权证(沪房地XX字第XXXXXX号) ”。权属证明文件需确保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且非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从源头上保障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附属设施设备约定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如家电、家具等)应采用清单形式作为合同附件(通常为“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清单中需注明物品品牌、型号及使用状态(如“海尔冰箱BCD-216SDN,正常运行”“宜家马尔姆床架,无明显损坏”),该清单将作为交房验收与退租时设施设备状况核对的依据,减少租赁纠纷。

通过上述要素的明确约定,房屋基本情况章节可实现租赁标的信息透明化、权利来源合法化及用途合规化,为后续租赁条款的履行奠定基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作为《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附件,需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的具体信息,作为交房与退租时的验收依据,以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设施设备损坏产生纠纷。

#(示例)

物品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状态 备注
空调 格力 KFR-35GW 1台 正常运行 自然损耗指正常使用下的轻微磨损(如外壳划痕);人为损坏指因撞击、拆解等不当使用导致的故障(如压缩机损坏)
冰箱 海尔 BCD-216SDN 1台 制冷正常 自然损耗含密封条老化;人为损坏含内部玻璃隔板破裂、电路烧毁等
洗衣机 西门子 XQG80 1台 功能完好 自然损耗含控制面板轻微褪色;人为损坏含电机进水、滚筒变形等
电视机 小米 L55M5-AD 1台 画面清晰 自然损耗含屏幕轻微残影;人为损坏含屏幕碎裂、接口损坏等
燃气灶 方太 JZT-FD21BE 1台 点火正常 自然损耗含火盖轻微氧化;人为损坏含阀体泄漏、点火器故障(非电池原因)
热水器 林内 RUS-13QD03 1台 加热正常 自然损耗含热交换器轻微结垢;人为损坏含内胆破裂、电路短路等
**验收与责任说明**: 1. 本清单需经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作为交房(租赁起始日)和退租(租赁终止日)时设施设备状况的验收标准。 2. 乙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设施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依据示范文本第六条)。 3. 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界定争议,可参照《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清单内容应根据实际房屋状况补充完整,确保涵盖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其品牌、型号及使用状态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核实,乙方应在交房时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

租赁条款

租赁期限与续租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与续租条款应采用“固定期限+续租机制”的结构化设计,以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租赁期限需明确标注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例如“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避免因期限模糊导致的履约争议。

在续租机制方面,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根据2025年新规及实践要求,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即1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请求,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签收文件,以留存履约证据。甲方在收到请求后,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续租;逾期未答复的,可视为同意续租。同时,合同需载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即当第三方提出与乙方同等的租赁条件时,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关于续租租金,2025年新规特别规定涨幅不得超过原租金的5%,此条款需直接写入合同正文,以约束租金调整幅度,保障承租方权益。

**续租核心条款要点** - 乙方义务:租赁期满前30日提交书面续租请求 - 甲方义务:15日内书面答复续租意愿 - 权利保障: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租权 - 租金限制:续租租金涨幅≤5%(2025年新规)

针对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情形,合同应明确约定终止后的交接流程。乙方需在租赁终止日后5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如欠缴租金、水电燃气费等)。腾空标准应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功能正常”“遗留物品视为遗弃”等具体要求,同时约定逾期占用的违约责任,例如按日租金的150%支付占用费,以避免因交接不清产生的纠纷。

上述条款设计需严格遵循“约定内容—履约要求—违约后果”的逻辑链条,确保每一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责任约束,例如书面通知需保留送达回执、租金涨幅需附计算公式(如“原租金×(1+5%)”)等,从而构建权责清晰、可执行性强的租赁期限与续租规则体系。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及支付方式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需通过“标准—支付—责任”三层结构进行系统化约定,以确保权利义务清晰可执行。以下从租金标准设定、支付方式规范及逾期责任界定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的设定需遵循金额双重标注原则,即同时明确租金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以杜绝篡改风险和理解歧义。例如,可表述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中小写金额便于日常财务核算,大写金额则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二者需完全一致。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约定应包含支付时间、支付路径及履约要求三大要素,具体规范如下:

支付要素 约定要点 示例表述
支付时间 需明确每期租金的固定支付日及提前支付期限 “每期租金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并需提前5日完成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支付路径 若采用银行转账,需完整列明甲方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 “甲方账户信息:户名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账号6222XXXXXXXXXXXX12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支付凭证 建议约定乙方支付后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如转账截图) “乙方应在支付租金后24小时内,将转账凭证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XX@example.com)”

逾期责任

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界定需兼顾惩罚性与可执行性,核心条款包括:

  1. 解约触发条件:应明确引用相关条例中“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并同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如乙方需在7日内搬离房屋)。

  2. 违约金计算:需采用量化标准,通常表述为“逾期违约金=未支付金额×0.5%×逾期天数”(即按未支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例如,若乙方逾期10日未支付5000元租金,违约金应为5000元×0.5%×10日=250元。违约金计算基数需明确为“当期未支付租金总额”,起算时间为“租金支付日次日”。

**实务提示**:租金支付日建议选择具体日期(如每月5日前)而非模糊表述(如“每月上旬”);甲方银行账户信息需经开户银行确认无误后写入合同;逾期违约金标准不得违反《民法典》关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限制性规定(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上限)。

通过上述结构化约定,可有效降低租金支付环节的纠纷风险,保障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押金与其他费用

押金条款

押金作为租赁关系中的履约担保,其金额设定、返还机制及扣减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相关规范,押金金额应等同于 1 个月租金,且不得超过该标准,以呼应押金监管要求中的合理性原则。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若乙方无违约情形,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押金

关于押金扣减,需明确以下具体情形:(1)乙方欠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2)因乙方过错导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需支付的维修费用;(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承担的违约金。所有扣减行为均需甲方提供书面凭证(如费用清单、维修报价单等),确保扣减依据可追溯、可验证。

**押金核心要点** - 金额限制:严格设定为 1 个月租金,禁止超额收取 - 返还时限:退租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息返还 - 扣减原则:需书面说明扣减事由及金额,且仅限欠租、维修费等约定情形

其他费用分摊

为避免费用纠纷,合同需逐项列明租赁期内产生的非租金费用及承担方,具体划分如下:

费用项目 承担方 备注
水费、电费、燃气费 乙方 按实际用量结算
网络通讯费 乙方 含宽带、有线电视等
物业管理费 甲方 需包含公共区域维护等

若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应按 “未支付金额×0.3%×逾期天数”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条款需与租金支付义务区分,明确费用逾期的独立责任,确保权责划分无模糊地带。

通过上述约定,押金与其他费用条款可实现“金额明确化、责任清晰化、救济规范化”,有效降低租赁双方的争议风险。

甲乙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权利与义务的设定遵循“权利—义务”分节结构,每节均包含正向约定与禁止性条款,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条款的约束力。

一、甲方权利

1. 租金收取权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收取租金,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甲方可拒绝其延期支付要求,并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 房屋收回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房屋。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甲方可按日租金2倍的标准向乙方主张房屋占用费,直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甲方义务

1. 安全保障义务
甲方需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房屋安全标准,在交房前向乙方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明确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等关键部分的安全性。禁止向乙方交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解除合同。

2. 维修养护义务
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责任:

  • 对于水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故障,甲方需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安排维修;
  • 对于其他非紧急维修事项,应在3日内完成处理。
    若甲方未按时履行维修义务,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二款)。禁止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必要的维修,因维修不及时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合理进入义务
甲方因房屋检查、维修等正当理由需进入租赁房屋时,应提前24小时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禁止未经通知擅自进入房屋,或在乙方明确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关键条款提示**: - 逾期返还房屋的占用费按“日租金×2”计算,强化甲方收回房屋的权利保障; - 维修响应时限区分紧急与非紧急事项(24小时/3日),兼顾乙方居住权益与甲方操作实际; - 进入房屋需提前24小时通知,平衡甲方管理权与乙方居住安宁权。

以上权利义务设置既明确了甲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核心权益,也通过安全保障、维修责任等条款约束甲方行为,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与乙方的合法居住权益。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合法使用权: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 优先购买权:若甲方拟出售租赁房屋,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需严格履行以下义务,以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一)禁止性行为规范

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结构改动限制: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墙体,若确需装修改造,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
  • 转租转借禁止: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方;
  • 危险品管理: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及放射性物质;
  • 安全使用义务: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改变电路设计,不得在阳台、窗台等部位堆放超重物品,避免安全隐患;
  • 合法用途约束: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赌博、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或实施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配合与协助义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房屋的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配合甲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房屋状况核查;
  • 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或安全整改要求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义务履行提示**: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中,针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存放危险品等严重违约情形,条例明确赋予甲方单方解除权,以强化条款约束力。

三、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乙方权利的行使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通过明确权利边界与义务范围,形成“使用权保障—合规使用—风险防控”的租赁闭环,既维护乙方合法居住权益,也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与交易秩序。

安全协议

房屋安全标准与甲方责任

房屋安全标准是租赁合同履行的前提,其制定需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确保租赁房屋符合居住安全条件。在电气安全方面,租赁房屋的电气线路敷设与配置必须符合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的要求,严禁私拉乱接或超负荷用电;消防安全需遵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明确疏散通道宽度、消防设施配置等强制性标准;燃气安全则应符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的规定,包括燃气管道安装规范、灶具使用要求等。此外,针对群租现象,地方规定明确 房屋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单间租住人数≤2人,以保障基本居住安全与消防疏散条件。

甲方作为房屋出租方,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责任涵盖以下四个维度:
一是交房安全核验义务。甲方应在房屋交付时向乙方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报告需包含结构安全、电气系统、燃气设施等关键项目的检测结果,确保房屋主体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二是安全设备配置义务。为防范火灾与燃气安全事故,甲方需在租赁房屋内配备 ABC干粉灭火器(≥2具),且应放置在明显易取位置;同时安装 燃气泄漏报警器,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报警器安装位置需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技术规范。
三是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甲方应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路老化、燃气管道密封性、消防设施有效性等,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四是隐患整改义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甲方需区分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进行处理:结构裂缝、燃气泄漏、电气短路等重大隐患,应立即启动应急整改程序,确保24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并组织修复;对于一般性隐患(如灭火器压力不足、报警器电池电量低等),需在3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甲方核心安全责任清单** 1. **交付核验**: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 2. **设备配置**:ABC干粉灭火器(≥2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具备CCC认证) 3. **定期检查**:每季度1次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4. **隐患整改**:重大隐患24小时内处置,一般隐患3日内修复

安全条款的落地还需配合应急机制建设。甲方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双方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张贴火灾、燃气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步骤,如“燃气泄漏立即关闭总阀并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火灾时优先疏散人员并拨打119”等,确保安全责任从标准制定到应急响应形成闭环管理。乙方亦需配合履行安全义务,如不堵塞消防通道、规范使用燃气设备等,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环境。

乙方安全义务与禁止行为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安全义务与禁止行为需严格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义务分类

(一)日常使用义务
乙方应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规范使用,重点包括:

  •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楼道,保持疏散路径畅通;
  • 禁止使用明火(如炭火、酒精炉等)取暖或烹饪,避免引发火灾风险;
  • 规范使用燃气设施,使用后及时关闭阀门,定期检查连接管路是否存在老化、泄漏等隐患;
  •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使用需符合安全标准,避免超负荷用电。

(二)应急防范义务
乙方需掌握基本安全应急技能,并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 外出或长期无人居住时,必须关闭水电总闸及燃气总阀,防止管道破裂或泄漏事故;
  • 熟记紧急情况处理步骤:火灾时立即拨打119报警并使用灭火器初期扑救,燃气泄漏时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并撤离至安全区域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
  • 配合甲方留存双方紧急联系人信息,确保紧急情况时可及时联络。

二、禁止行为及法律后果

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若导致火灾等事故,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私拉电线或违规用电:引发电气火灾的,乙方需承担房屋修复、物品损失等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存放汽油、酒精等危险品: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 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甲方每季度进行安全检查时,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需按日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逾期仍不配合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安全检查与整改机制** - 甲方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检查,乙方每月需进行1次自查; - 双方发现安全隐患后,责任方需在3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导致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条款旨在明确安全责任边界,乙方需严格履行义务,确保租赁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安全检查与紧急情况处理

安全检查与紧急情况处理是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核心保障性条款,需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构建“标准—责任—检查—应急”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双方权责边界与操作规范,平衡居住安全与隐私保护。

一、安全检查与整改机制

法规依据与责任划分
安全标准需严格对标国家强制性规范,其中甲方(出租方)负责硬件设施保障,包括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燃气报警器,定期检查电路系统安全性;乙方(承租方)承担日常行为规范责任,如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明火取暖、需规范操作燃气设备等。双方责任划分如下表所示:

责任主体 具体安全责任内容
甲方 1. 配备灭火器、燃气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2. 定期检查电路、燃气管道安全性
3. 提供符合防火规范的租赁房屋
乙方 1. 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
2. 禁止使用明火取暖或违规电器
3. 规范使用燃气,使用后关闭阀门

检查与整改流程
为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合同应明确分级检查机制:甲方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需提前24小时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检查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乙方需每月开展1次自查,发现电路老化、燃气泄漏等隐患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时限实行差异化管理:属于甲方责任的隐患(如消防器材失效)需在3日内完成整改,乙方责任隐患(如堵塞通道)需在2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

二、紧急情况处理规范

应急预案核心要素
合同应包含结构化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包括:

  1. 紧急联系人清单:需列明甲方、乙方、物业管理处及辖区消防部门的24小时联系方式,确保事故发生时可快速联动;
  2. 火灾应急处置:明确“拨打119报警—沿疏散路线图撤离—协助消防救援”的步骤,强调不得乘坐电梯、低姿逃生等关键要点;
  3. 燃气泄漏处置:严格遵循“关闭总阀—开窗通风—撤离现场—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962777)”的流程,禁止开关电器或使用明火。
**紧急情况处置要点** - 火灾:立即拨打119,携带重要物品沿疏散路线撤离,撤离后在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 燃气泄漏:第一时间关闭燃气总阀,打开门窗通风,严禁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后报警。

紧急处置权限平衡
为应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场景,合同需约定“紧急避险条款”:当发生火灾、燃气爆炸等重大险情时,甲方或物业在无法联系乙方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措施进入房屋处置,由此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乙方不得主张赔偿。此条款需同时明确“紧急情况”的界定标准(如烟雾报警器触发、燃气浓度超标等),避免滥用处置权侵犯乙方隐私。

通过上述条款设计,可实现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与“责任闭环”,既确保法规要求落地,又为租赁双方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与风险保障。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形式与效力

合同变更需严格遵循书面形式要求,任何涉及租赁主体、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变更,均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需同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规定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形式要件要求,也为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及具体条件

合同解除需按甲方单方解除乙方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三类情形分项设定,各类情形均需明确条件及时限要求:

解除类型 具体条件及法规依据 通知时限要求
甲方单方解除 1.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5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
2. 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甲方可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解除合同
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预留合理腾退时间
乙方单方解除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需立即维修或无法继续使用
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协商解除 合同当事人就解除事由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需求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形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及责任划分
**解除行为规范**: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均不得采取“暴力驱赶”“断水断电”等违规手段,应通过书面通知、协商交接等合法方式处理,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合同终止(包括解除、到期终止等情形)后,双方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1. 房屋返还: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完好。
  2. 验收与交接:双方共同对房屋设施、设备及水电燃气等费用进行验收,签署《退租验收单》作为交接凭证。
  3. 押金返还:在确认乙方无欠缴费用、房屋无损坏(自然损耗除外)后,甲方应于验收合格后7日内全额返还租赁押金,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

通过明确变更、解除及终止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可有效降低租赁纠纷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需遵循规范化流程,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了结,具体可分为返还、结算、验收、押金四个关键环节,各环节需明确操作标准与责任边界,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一、房屋返还:明确时限与物品处置规则

房屋返还作为合同终止后的首要环节,需设定清晰的时限要求与物品处理机制。根据相关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完成房屋返还,确保房屋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返还时需特别注意物品清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不得在房屋内留存任何个人物品,逾期未搬离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以避免因物品遗留产生的保管责任争议。

二、费用结算:细化明细与结清标准

费用结算需以“截止退租日”为时间节点,全面梳理租赁期内的各类款项。具体应包括租金(含逾期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等,并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与缴费凭证要求。例如,租金结算需精确至实际退租日,按“月租金÷当月天数×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水电费则以房屋返还时双方共同抄录的表计读数为准。费用结清是后续押金返还的前提条件,需在验收前完成所有款项的核对与支付。

三、设施验收:签署《退租验收单》作为依据

验收环节需由双方共同参与,对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如家电、家具、门窗等)的完好状态进行逐项检查,并签署《退租验收单》作为书面凭证。验收单应详细记录设施损坏情况(包括位置、程度)、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的区分,以及维修费用的预估金额。例如,“客厅沙发右侧扶手存在3cm×2cm划痕,维修费用预估200元”需明确标注。若发现重大损坏(如墙体渗水、电路故障等),双方应协商确定维修方案及费用承担方,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四、押金返还:约定时限与扣减规则

押金返还需满足“验收合格且费用结清”的双重条件,具体时限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存在设施损坏需扣减押金的情形,甲方应提供维修发票、报价单等有效凭证,明确扣减金额与依据,并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例如,因空调故障产生维修费用500元,甲方需提供维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维修明细,从押金中直接抵扣后将剩余款项返还乙方。

**终止处理核心要点** 1. **时限控制**:房屋返还不超过5日,押金返还不超过7个工作日,避免流程拖延。 2. **凭证意识**:《退租验收单》需双方签字确认,费用结算与押金扣减需保留书面凭证。 3. **风险防范**:明确物品逾期处置规则与设施损坏责任划分,减少模糊地带引发的纠纷。

通过上述四步流程的规范化设计,可实现合同终止后房屋返还、费用结算、设施验收与押金返还的全链条可追溯,有效降低因流程不清晰导致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在合同中细化各环节的操作标准,确保条款具有可执行性与约束力。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条款应基于租赁场景中的典型风险场景进行精细化约定,通过“情形界定—责任形式—量化标准”的三层结构实现权责清晰。具体违约情形及对应责任如下:

一、逾期交付房屋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需按日租金×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交房超过7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外,还需额外赔偿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弥补乙方因另行寻租产生的合理损失。

二、房屋质量与安全隐患

  1. 安全居住障碍: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甲醛超标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搬家费(以实际发生的搬家公司收费凭证为准)及合理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
  2. 功能性损坏:因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如水管、电路)故障导致漏水、停电等,造成乙方财物损坏的,甲方需按乙方提供的购物凭证、维修单据等证明材料,赔偿实际损失金额。

三、侵害乙方居住权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2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该行为对乙方造成隐私侵害或财物损失的,乙方可同时主张实际损害赔偿。

**违约金累计限制**:甲方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时,各项违约金可累计计算,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3个月租金。此条款旨在平衡违约责任与公平原则,避免出现惩罚性赔偿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

上述约定需与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保持体系化衔接,例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未支付金额×0.5%×天数)、擅自转租的违约金(2个月租金)等,通过责任对等设计确保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需遵循梯度责任与实际损失填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明确具体违约情形下的责任形式,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平衡。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需求,乙方主要违约情形及对应责任如下:

逾期支付租金

针对租金支付延迟问题,合同应明确梯度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1-15日的,按未支付金额的0.5%/日计算违约金(即逾期租金违约金=未支付金额×0.5%×逾期天数);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此条款既通过按日计息督促及时履约,又通过设定解约阈值保障甲方权益[个别文章摘要]。

擅自转租行为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需承担双重责任:一是向甲方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二是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转租行为可能对次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该责任设定既体现对租赁权滥用的惩戒,也兼顾对第三方权益的保护[子章节描述, 个别文章摘要]。

房屋损坏及结构破坏

若乙方因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损坏房屋,需承担实际维修费用;若损坏涉及承重结构等核心部分,除承担修复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进一步追偿房屋因结构损坏导致的贬值损失。对于非结构性损坏,合同应明确“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的原则,确保损失填补的精确性[子章节描述, 个别文章摘要]。

**责任追偿机制**:上述情形中,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如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等),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条例,在解除合同后继续向乙方追偿差额部分,实现“违约金+实际损失”的全面救济[个别文章摘要]。

整体条款设计需引用“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的法律规定,确保各项责任形式均有明确依据,同时通过“情形—违约金—赔偿”的结构化表述,实现与甲方违约责任条款的体系化对应,保障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个别文章摘要]。

争议解决与合同备案

争议解决方式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采用递进式争议解决结构,明确了从协商到诉讼的完整路径。根据约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调解服务不收取费用;若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确保管辖法院的明确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为避免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履行陷入停滞,条款特别约定“诉讼期间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这一设计既保障了争议解决的正常推进,又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局部争议导致整体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断。同时,整个争议解决路径严格遵循“或裁或审”的法律原则,未设置仲裁条款,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最终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管辖与解决程序的规定。

**争议解决步骤 Summary** 1. **协商优先**: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争议 2. **调解衔接**: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 3. **司法终局**:调解失败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 4. **履行保障**:诉讼期间不中止合同其他条款的正常履行

该机制通过分层设计实现了非诉讼解决方式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又借助司法权威保障了争议解决的最终效力,同时通过“诉讼不中止履行”条款强化了合同的持续约束力,为租赁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合同备案流程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确保合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具体流程可分为备案时限、办理渠道、所需材料及备案效力四个核心部分,各环节规范如下:

一、备案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需完成备案手续,且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乙方权益,若甲方未在上述时限内履行备案义务,乙方有权单方启动备案程序,确保合同合规性。

**关键提示**:备案时限以合同签订日为起算点,逾期未办理的,乙方可单方办理,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二、备案渠道

备案渠道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租赁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

  • 线上办理:通过“随申办”平台操作,具体步骤为:登录“随申办”→搜索“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上传备案材料→完成在线签章。
  • 线下办理:需前往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备案流程。

三、备案材料

办理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进行原件核验,复印件由受理机构留存: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房屋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备案效力

完成备案的租赁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效用,可作为承租人办理居住证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合法依据。这一机制不仅强化了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为租赁双方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推动了租赁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其他约定与附件

其他约定事项

其他约定事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灵活性的关键组成部分,采用“提示性列举+开放式补充+附件整合”的复合结构设计,既预设常见特殊场景的条款框架,又为个性化需求预留协商空间,同时通过补充协议与附件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一、提示性列举条款

针对租赁关系中的高频特殊需求,合同可预先约定以下条款:

  1. 宠物饲养管理:乙方饲养宠物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可协商约定宠物饲养保证金(如人民币500元),因宠物导致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费用;未约定保证金的,乙方需承担全部维修或赔偿责任。
  2. 房屋出售与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应配合甲方合理安排的看房需求(看房时间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居住)。
  3. 续租租金调整: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双方应于租期届满前30日内协商续租事宜,续租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原租金的5%,具体金额以书面续租协议为准;若协商不成,乙方应按期腾退房屋。
  4. 装修与结构保护: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承重墙、横梁、承重柱等),装修方案需事先提交甲方审核,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开放式补充机制

为覆盖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完善约定:

  • 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需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与《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列明:合同附件应明确标注具体名称(如《房屋附属设施清单》《家具家电验收表》《装修免租期约定》等),并在附件末尾注明“本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特殊约定遗漏。

三、兜底约定条款

双方可在以下空白处补充其他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可另附页并注明“本页为《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约定事项补充页”,补充页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核心功能**:通过“预设条款+补充协议+附件管理”的三重设计,既解决宠物饲养、房屋出售等常见争议场景,又通过开放式条款满足个性化需求(如特殊行业经营许可、长期租赁的租金调整机制等),同时确保所有约定均纳入合同法律效力体系,降低履约风险。

合同附件清单

合同附件作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与合同主文等同,是确保租赁关系规范、内容完整的重要构成要素。附件清单的明确约定需包含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附件的法律地位,需在合同中明确载明“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确立附件的正式性与约束力;二是附件的具体作用,需通过列表形式清晰说明各附件的功能定位,例如《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用于租赁双方在交房与退租环节的资产清点及验收,《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作为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证明文件,《租赁补充协议》则用于细化特殊约定事项(如宠物饲养条件、装修限制等)。

为保障合同体系的内在一致性,需针对附件与主文的关系作出特别约定:当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条款存在冲突时,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附件对某事项未作明确规定,则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这一规则既尊重了合同主文的核心地位,又为附件的补充性规定预留了空间,可有效避免因约定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此外,附件清单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实践中,除常规附件外,还需根据租赁标的特性及双方特殊需求,列明《物业管理规约》《装修管理协议》等针对性文件,并通过“开放式条款+提示性列举”的方式,提示双方可补充约定“乙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等特殊条款,确保所有重要事项均被纳入合同体系,避免因约定遗漏导致后续纠纷。

**附件管理核心原则** 1. **法律效力等同性**:附件与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签署即视为对附件内容的认可。 2. **冲突解决规则**:主合同条款优先于附件约定,附件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 3. **完整性要求**:需列明所有附件具体名称,避免使用“等”“相关”等模糊表述,确保无重要文件遗漏。

通过系统化的附件清单管理,既能提升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又能为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划分提供清晰依据,是构建规范化租赁关系的基础保障。